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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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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被纳入嫖娼行为的情形颠覆你的认知[7P]


比起打飞机” “乳交” “口交” “肛交”算卖淫嫖娼更加毒的是在会所等候的也算是嫖娼
在2001年,手淫、卖淫、鸡奸等行为就已经被公安部门认定为是卖淫嫖娼行为了。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就规定了:
在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当然也包括“乳交”、“口交”、“肛交”。
目前,各地的公安在执法过程当中,都是按照这个批复对按摩店推拿店等场所的色情服务者和组织进行处罚。
那么,重点来了。
你去按摩店或者会所之类的场所提出需要这种服务,被抓后又会被如何处罚呢?
嫖娼行为在我国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也属于违法行为。
一般来讲,会根据《治案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则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你说这些行为算是“卖淫嫖娼”吗?
答案显而易见。

类似的匪夷所思的警方行为还有带套不算强奸。

带套不算强奸的确发生过类似案例,2011年5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当地中学26岁的初中英语女教师周某。隔日周某向阿市乡派出所报警,警方回应称“戴避孕套不算强奸”。

我去搜索到的信息是
7月13日,王成桂因涉嫌强奸被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这里面是复制网上粘贴过来的。至于是化名还是本名还是另有一个人的无法考究,有兴趣的自行搜索查证。
至于有没有服刑,网上有没有后续,大家再搜索一下。2011年就算入罪判处7年应该已经出狱,如果获得减刑就更加早出狱了。就怕是这个强奸罪不成达成和受害人和解,最后没有入刑才是问题。加上现在只有法院等行业才能查审判结果的。普通人更加无法知道后续。

除了打飞机” “乳交” “口交” “肛交”算卖淫嫖娼,还有一个更加神奇的案例。就是在会所等候的也算是嫖娼。也是有案例的,我搜索粘贴一下。最近,一份行政判决在朋友圈引起热议。一男子在没给钱,也没实施嫖娼行为,甚至连酒店房间都没找到的情况下,就在酒店的走廊被民警抓获,被认定属于嫖娼违法行为,行拘5日。

那么嫖娼存在中止、预备和未遂的形态吗?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像刑法一样法规定预备、未遂、中止,但是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是有相关规定的,其中:

1.预备行为: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2.中止行为: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未得逞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案号: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1)鲁1311行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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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Posted: 2024-03-11 18:26 回樓主
zc14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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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yue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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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大逼应该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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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t656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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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衡三~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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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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